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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溪黄草(批号:191101)“性状”项不符合规定:“不具标准规定的性状特征(不是标准收载品种)”;报告显示[性状]项应具标准规定的性状特征,但检验结果为:不具标准规定的性状特征(不是标准收载品种)(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7年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5日生产溪黄草(批号:191101)共计29.25kg(规格500 g/袋共生产溪黄草2.00kg、规格250g/袋共生产溪黄草27.00kg,留样量0.25kg)。共计销售29kg,货值金额为409.50元,违法所得共计4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