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药检
/ 2023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2014年版《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情形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但2022年施行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2年版《办法》)取消了该项规定。那么,2022年版《办法》实施后,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检验是否还应给予行政处罚?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官方的相关解读视频也于近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干部网络学院上线。在国家药监局和公安部宣贯的课程中,《办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也逐渐呈现。
2023年1月,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修改了2015年《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新《办法》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国务院各部门牵头修改的第一个行刑衔接文件,落实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具有重要的理论、实践意义和示范效应,不少规定具有创新性,值得总结推广。
2022年10月25日,某市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的举报,称其在某网络商城A上购买了B网店销售的防静脉曲张袜(抗栓压力带),该产品上标注的产品注册证已过有效期,有质量问题,要求查处。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赶赴某网络商城所在地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
药品检验是通过技术手段评价药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手段,检验结论是处罚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行为的重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202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了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是司法机关对需检验的假劣药的认定材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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